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243号
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日荣大厦第六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台变压器,价款人民币25000元。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台变压器,价款人民币1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仍欠货款62000元未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佛山市丹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裁定之日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兰兰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