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7109号
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0。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诉讼代表人: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睿,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茵,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0F。
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