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9131号之一
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第五栋日荣大厦第六层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31237850。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金长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睿,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茵,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胡会强,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胡海峰,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胡会强、胡海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会强、胡海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送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云生,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周晓兵,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侯云生、周晓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云生、周晓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晔,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伟,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会强、胡海峰、侯云生、周晓兵、**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许其缓至一审判决前缴纳。因本案即将宣判,2022年5月5日,本院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18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22年5月6日收到本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莫应裕
人民陪审员 李 迪
人民陪审员 朱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