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鹤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辖10号
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第五栋日荣大厦第六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胡学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清算管理人负责人:金长青。
被告:珠海鹤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8号B区厂房9号902B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润田,总经理。
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与被告珠海鹤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港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世通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3781841.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149366.99元(以本金3781841.77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7日为149366.99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系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电力迁改工程,位于鹤港高速上,属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属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新提起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特别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世通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粤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原告的破产清算。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原则上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法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应对优先适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已作出(2020)粤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原告世通公司的破产清算。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故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946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庹 佳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