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终624号1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松青,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作会,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29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上诉人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3.50元,减半收取10101.75元,由上诉人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兴 彦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王 立 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