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7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路1001号201,组织机构代码581289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发现本院(2015)靖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时间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被拍卖并领取工程款后三日内付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福建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已依法重新启动对福建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资产的拍卖程序,现处于资产评估阶段,该调解书所确定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第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