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627执异46号
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8RYM3P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办公楼**202及**402),组织机构代码:581289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新技术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816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靖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2015)靖执字第12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认可书等证据。
经查明,2021年8月26日,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出具债权转让认可书,将其持有的(2015)靖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债权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福建省怀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靖执字第129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游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