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连艳,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系***的妻子。
被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1001号201。组织机构代码:58128990-5。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靖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34000元,***同意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被拍卖并领取工程款后三日内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就该债权进行协商,***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水电班组结算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2015)靖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尚欠工程款434000元,***同意以160000元结算支付,其余款项放弃追讨;160000元款项付清后,双方纠纷终结。次日,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160000元汇入***指定的其妻子余连艳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2015)靖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履行完毕。现***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