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安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安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3884号
原告: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8634920A),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海新区发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16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安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仁寿工业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安捷顺机械设??有限公司、厦门安捷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卡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