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知民初168号
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大楼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杰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1幢1820室-4。
法定代表人:陆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杰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婷婷
书记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