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

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华百广场数码商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沿
江路西383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华百广场数码商场,住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
华百广场竹园阁101室。
负责人:***。
被告:***,居民身份
证号码:33032119691226241x,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
街道大堡底路172号,住温州市人民西路62号湖滨大厦西楼二层(
温州大厦旁天桥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华百
广场数码商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四海广
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
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