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574号
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大楼4**401室。
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声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