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8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38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3执16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