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五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乐清市五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538号
原告:乐清市五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雁荡镇朴头104国道(1811K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40149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综合楼西城路西50米。
负责人:***。
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仙垟**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35545308.
法定代表人:倪晓生。
原告乐清市五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清市五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