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1120号
原告:上饶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信区,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上饶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第三人上饶市某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