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4民初2192号
原告:江西安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贤昌久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温圳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7TJ80X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贤县温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赣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33号中麦广场星河汇2#楼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93堂馆所793033L。
法定代表人:陈增,总经理。
原告江西安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贤昌久分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贤昌久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江西安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贤昌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