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永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南照镇洪楼村花园生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28691086。
法定代表人:陈百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49140U。
法定代表人:许启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颍上永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55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