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码34212719710310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云启,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司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杰,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满军

人民陪审员  张云颍

人民陪审员  徐孟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泓霄

书 记 员  来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