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码34212719710310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云启,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司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杰,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满军
人民陪审员 张云颍
人民陪审员 徐孟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泓霄
书 记 员 来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