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二号楼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49140U。
法定代表人:许云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649614元。本院经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