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49140U。

法定代表人:许云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经核查该财产已被法院多次查封。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人以查询的财产被多次查封无法处置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