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苏玲。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79188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告知其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周海滨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