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红杏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49140U。
法定代表人:苏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670320元及利息。本院经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