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行政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