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414号
原告:安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福和社区9#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HENN79。
法定代表人:康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B座2309、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段华亭,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4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安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华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继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