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2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五里行政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2021)皖1202执251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名下位于颍州区不动产,轮候查封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K9××××号起亚牌、皖K7××××号五菱牌、皖K××××号丰田牌汽车,以上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限。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