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行政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金龙汇鞋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G876G。
法定代表人:袁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金龙汇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7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有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本市内)、有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不足)、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 向 前
审判员 刘晨晖审判员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春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