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0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王涛,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五里行政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丁少群。
第三人:安徽麦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天柱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KUBOB(1-1)。
法定代表人:郑朝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轩,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涛、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麦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涛、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麦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