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蒋彦,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利英,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行政村1幢,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颍东区正午镇正午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7255446114。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镇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与阜阳市颍东区××镇××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已执行到位276378.71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