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五里行政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2157835C。
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丁少群,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2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轮侯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