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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75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前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76473497C。
法定代表人:徐玉飞。
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山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87718322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燕平,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1民初1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289175.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575.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本院在(2021)浙0681民诉前调8593号案件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38625股(股金账号:×××),因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在(2016)浙0681执6345号、(2017)浙0681执5079号、(2017)浙0681执5082号执行案件中的分配可得款共计1340750.44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得款993424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查明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陶朱街道山塔村(诸暨市三都镇山塔村)(权证号:NF0000198451)房地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查明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予以控制,暂无法处置。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1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993424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山塔纺织有限公司、***、徐燕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7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耀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