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铭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暨铭丰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震政,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铭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
负责人:***。
被告: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诸暨铭丰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村民委员会、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坚决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