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753号
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村金相公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90786673。
法定代表人:陆海鹏。
委托代理人:钟韩忠,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市场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俞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