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边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746号

原告: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9842809B。

法定代表人:黄建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市场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92858202U。

法定代表人: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魏群、张金奇,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边题,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达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公司)、边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20年0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茂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钊,被告恒坤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达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恒坤公司支付原告利息45480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合计52480元;2、判令被告边题对被告恒坤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恒坤公司辩称:一、依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三条,合同已经终止,原告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二、即使合同终止后违约条款依然可以适用,但是《钢材购销合同》系格式合同,且免除供方责任,加重需方责任,应为无效。《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方提供,从内容上看,打印了供方名称以及合同条款内容,留空需方及收货人信息等内容系为了多次使用制作,为格式合同,相应的条款加重了被告的义务却对被告的权利进行限制,如只约定了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无供方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供方可以要求需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需方却不能要求供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故该条款无效,原告无权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2分利息违约金过高,且原告未提供证明该损失的存在,请法庭酌情减少,以银行同期利率或资金占用利率年利率6%为宜;四、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恒坤公司在拿到发票前并不知晓具体货款数额和供货数量,被告恒坤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才收到原告方提供的发票并于约定的支付期间(每月26日至次月6日前)支付第一笔货款,虽未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但6月份应该算作第一个结算周期时间,应该从7月7日之后开始计算违约金。五、按照合同约定,货物签收人为俞马良,边题并无签收货物的权利,原告有审查合同的义务,对于迟延支付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至少从7月7日之后开始计算违约金。六、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数额为45480元,按照《浙江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可收取的律师费金额为2728.8--3638.4元,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金额过高,也请法院按照应收标准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8日,供方茂达公司与需方恒坤公司签订,约定:恒坤公司因浙江衡达物流有限公司1-3#厂房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结算方法及周期: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需方应在每月26日至次月6日前结清已签收的所有货款),超出一个结算周期未能结清的余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需方承担;被告边题自愿对本合同项下被告恒坤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至全部结清日止。2018年3月9日,茂达公司向恒坤公司供应钢材79.618吨,合计钢材款328149.96元。被告恒坤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支付58149.96元、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20万元、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7万元,至此茂达公司供应的钢材本金已全部结清。另查明茂达公司为主张债权支出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恒坤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原告茂达公司要求被告恒坤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需方需承担律师费,本院酌情调整律师费为3000元由被告恒坤公司承担。被告边题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原告茂达公司要求被告边题对被告恒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利息4548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8480元。

二、被告边题对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边题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茂达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边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zdqz立案审查表

法官助理李超

代书记员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