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

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1761号之二
原告: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江大道**九江恒泰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74YW666。
经营者:杨德春,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市场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92858202U。
法定代表人:俞燕,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被告浙江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原告濂溪区隆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罗会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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