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5936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5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福路6号10—11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