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9733号
原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福路**1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暨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人民政府暨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诸暨市人民政府暨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