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29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福路**10-11。
法定代表人:周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暨宏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荣文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驰骏
书 记 员 马媛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