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5807号
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农商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产业园区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4981772L(1-1)。
法定代表人:唐道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兰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6359R。
法定代表人:陈良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0634T(1-1)。
法定代表人:陈良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胜兵,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
被告:徐跃,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
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胜兵、徐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胜兵、徐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万易审判员杨万易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文雪
书记员彭文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