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禹执字第00452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袁保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