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禹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47号
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徐胜兵,执行董事。
被告:蚌埠市禹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胜兵,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徐跃,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世春,执行董事
被告:徐胜兵。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禹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胜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太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