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96-1号
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袁保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培培、杨静,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经营场所:合肥市徽州大道与水阳江路交口兴业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杨丙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冻结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鉴于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提出申请要求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路支行2XXXX26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皖A×××××、皖A×××××号、皖A×××××号、皖A40823号、皖A47125号车辆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