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农商银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鑫皖广场****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C27154。
负责人:张宁,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合丰,系该支行员工。
原审被告: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一路**340300051450634T。
法定代表人:陈良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徐跃,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徐全根,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余俊桥,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原审被告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跃、徐全根、余俊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传继
审判员  穆 莉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蕾
书记员夏婧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