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2061号
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金淮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9210471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7元,减半收取2638.5元,由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