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3593号
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9210471G。
法定代表人:许文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董事长。
被告: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58266706T。
法定代表人:马良,董事长。
被告:胡熙容,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熙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寇学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