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556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97054358。
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中路96号(全民健身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86989587。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2元,减半收取14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76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克文
人民陪审员 贺明儒
人民陪审员 杨秀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