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2450号之一
原告:北京百锐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6044884XY,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9层907。
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宏,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8698958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中路96号(全民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百锐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百锐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锐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10元,由原告北京百锐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