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异9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梅花山旅游景区国际滑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441688D。
法定代表人:赵春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施加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中路96号(全民健身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86989587。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艺奇,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在本院对申请人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采取保全措施中,被申请人梅花山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梅花山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独立开列的(客户名称: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账号:60×××03)工会经费集中户的冻结保全措施。主要理由:(2021)黔02民初62号裁定对工会经费集中户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工会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故提出执行异议。
经查明,申请人大江公司与被申请人梅花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黔02民初6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7297132.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以(2021)黔02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黔02执保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梅花山公司在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设立的账号名称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账号为60×××03账户内存款102971.53元。梅花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工会账户中的款项不应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被冻结。本案账户的开户名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其名下账户的存款依法属于该工会所有,本院在民事财产保全中予以冻结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下账号60×××03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德刚
审 判 员 马功云
审 判 员 罗 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卿萍
书 记 员 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