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燕,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902819。

被执行人: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矿德馨园**楼右侧第一个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2020IMA6DLQJD22。

负责人:栾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杨子江中路**全民健身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86989587。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6951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39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相应款项,含伤残补助费等2695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24.26元,案件执行费3973元,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547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