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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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638号
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DXC71,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舞阳街312-314号。
法定代表人:**扇。
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8698958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中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