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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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2349号
原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2号1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YUUP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江中路96号(全民健身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869895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以与被告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